工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选举法

作者:ysladmin 时间:24-08-15 阅读数:6人阅读

选举人是怎么选出来的?

选举区、乡镇人大代表,由选举委员会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选区,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选民应根据选举委员会确定的登记形式主动进行登记,选举工作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选民进行登记。

工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选举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二是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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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人应该是当选代表,比如当选党的二十届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不是称选举人,而是称党代表,还有人大代表、工会会员代表等等。

这些当选代表都是从基层开始通过选举产生,比如党代表先由基层支部召开选举会议,由支部党员投票产生乡镇(街道)党代表,然后乡镇党委召开会议选举出席县委的党代表,通过层层选举,自下而上,才产生出席党的二十大代表。

1953年初颁布的是什么法律?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工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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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制定通过《选举法》,是在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在普选产生正式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前,由政协会议代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政协会议和地方人民代表会议由邀请、推选、协商等方式产生的人士组成。

195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公布施行。《选举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发展的新阶段。为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普选,随后又开展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截至普查的标准时间1953年6月30日,全国人口总数为601,938,035人

1953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初颁布的《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劳动部公布试行。

  第一章 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甲款关于“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规定,系指工厂、矿场本身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在计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在内。

  第二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应与企业同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业务管理机关”系指其全部经费由业务收入或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费内开支的机构而言。“附属单位”系指企业中所附设的有关业务及职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而言。

1953年初颁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选举法》的主要特点是,选举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它以一定人口的比例为基础,又适当照顾地区和单位,在城市与乡村间、少数民族与汉族间,作了不同比例的规定,使全国各阶层、各民族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相应的代表。鉴于人民群众普遍缺乏选举经验及文盲尚多等实际条件的限制,人民代表的选举,在乡、镇、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等基层政权单位,采用举手表决的投票方法;在县及县以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这是在当时条件下能够充分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切合实际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