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管理办法,劳务工管理规定

作者:ysladmin 时间:24-08-17 阅读数:7人阅读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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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务工的条件、数量;

2 、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 、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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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劳务工的劳动保护;

5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各部门、分厂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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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

关于劳务用工,规定在我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劳务工是什么意思?

劳务工是指没有常住户口,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工人。招用劳务工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产条件;

②具有按期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能力。劳务工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招用劳务工的程序①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之前,应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数和招工地区。②劳动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与劳务工在上岗之前签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需对劳务工进行培训或试用,应在培训或试用之前签订劳动合同。

③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5内,用人单位应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根据上海用人单位多年来招用劳务工的实际情况,这里应特别强调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不得收取报名费及押金,不得将暂住人口管理费和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金转嫁给劳务工负担,不得强制劳务工向本单位投资。有关劳务工的问题中,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用工环境等,成为关注的焦点,而政府在这一领域如何履行职责,也被多次提及和讨论。昨日原则通过的《若干意见》指出,要优化政府服务环境,加快完善工业区的规划和功能布局,加大老工业区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加大老工业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健全完善劳动法规、开展改善用工环境专项大检查,对严重违法企业,要进行公开曝光,严厉处罚。